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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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实施的通知

作者: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16:38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 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根据文件规定,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2.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二 发放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发放对象不补发抚慰金。

  

  三 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两张,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分会为单位核实、收集相关材料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进行核查,经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正式确定为发放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四 时间要求

  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本学院符合发放条件教职工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统一交至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校工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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