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艺术作品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
(九院字[2006]181号)
音乐、美术作为特殊专业,其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全面发展,特制定艺术作品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
一、总则
1、艺术研究类的课题及成果如论著、论文等,其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艺术创作类的音乐、美术作品则按照本《办法》折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2、本《办法》所称专题介绍作品,是指在特定专题下,介绍一幅或若干幅作品的艺术特色,如“首届全国壁画大展作品选”、“江西的装饰艺术”标题下的作品。
3、本《办法》所称个人专题作品,是指以个人名义或××工作室、××创作室、××学院名义介绍的个人作品。
4、本《办法》所称演出,必须是以受益人为主体的独立节目,演员单位须注明为九江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
5、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艺术作品视同于学术成果发表。
6、同一艺术作品在不同媒体发表,原则上只折算一次科研工作量,就高不就低。若艺术作品经过二度创作并以新的形式发表,可重复折算科研工作量。
7、多人合作完成的艺术作品一般只认定为一件作品。
8、音乐表演及其伴唱、伴奏、伴舞、节目主持、灯光、配器、指挥等,不能分别折算。
二、艺术作品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
1、音乐作品
(1)文本型音乐作品在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其等级按作品发表的学术刊物认定,参照《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折算科研工作量。
(2)正式出版的个人音乐作品集按专著认定,含个人音乐作品的作品集按编著认定,参照《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折算。
(3)在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专辑,每部按500分折算;在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专辑,每部按200分折算;音乐作品被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收编出版发表的,每件作品按80分折算;被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收编出版发表的,每件作品按一篇40分折算。
(4)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举办的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折算200分;由省音乐家协会、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举办的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折算80分;举办校级独唱、独奏音乐会、舞蹈专场,折算40分。本款工作量不发放科研津贴。
(5)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按200分折算;音乐作品首次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按40分折算。
2、美术作品
(1)在《美术研究》、《美术》、《装饰》上发表的专题介绍作品,每件按500分折算。
(2)在《美术研究》、《美术》、《装饰》上发表的个人专版作品或在CSSCI所列期刊上发表的专题介绍作品,每个专版(一件或多件作品)均按200分折算。
(3)在CSSCI所列期刊上发表的个人专版作品或在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上发表的专题介绍作品,每个专版(一件或多件作品)均按80分折算。
(4)在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发表的个人专版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一般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题介绍作品,每个专版(一件或多件作品)均按40分折算。
(5)正式出版的美术作品集按编著认定,参照《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折算。
三、参演、参展作品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
1、演出
作品类别 |
工作量/首 |
教育部、文化部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音乐、舞蹈、戏剧比赛 |
150* |
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省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省级规模以上的音乐活动项目(大区级) |
60* |
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省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省内音乐活动项目 |
30* |
2、参展
作品类别 |
工作量/幅 |
国务院部委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 |
150* |
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以及省厅、省一级专业协会举办的美术(设计)展览、大赛 |
60* |
省一级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 |
30* |
四、获奖作品科研工作量折算办法
1、音乐作品
作品类别 |
获奖 |
工作量/首 |
教育部、文化部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音乐、舞蹈比赛 |
一等奖 |
800 |
二等奖 |
500 |
三等奖 |
200 |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
|
500 |
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省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省级规模以上的音乐活动项目(大区级) |
一等奖 |
4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省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省内音乐活动项目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80 |
三等奖 |
40 |
2、美术作品
作品类别 |
获奖 |
工作量/幅 |
国务院部委或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大赛 |
一等奖 |
800 |
二等奖 |
500 |
三等奖 |
200 |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
|
500 |
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以及省厅、省一级专业协会举办的美术(设计)展览、大赛 |
一等奖 |
400 |
二等奖 |
200 |
三等奖 |
100 |
省一级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80 |
三等奖 |
40 |
五、附则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开始执行,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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