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纵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九院字[2006]18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管理,推动科研活动的广泛开展,以科研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以科研促进学科建设和办学层次的提升,更好地完成高等学校担负的培养合格高级人才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两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课题申报
1、申报校级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多人申报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2 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 5 个。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课题。
课题申报人从校园网下载《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科研处。每年校级课题申报时间为当年的 11 月。已承担立项课题尚未结题者,暂缓申报新的课题。
2、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课题,由科研处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但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二、科研课题审批
1、二级学院可自行审批确定院级科研课题,报科研处备案。
2、校级课题实行二级学院初审、科研处复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制度,立项课题由学校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3、上级管理部门科研课题经上级单位审批立项后,由科研处转发。
三、科研课题管理
1、课题开题阶段
获得资助或中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要根据要求与科研处或相应的主管部门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经费开始启用。
2、课题研究阶段
(1)开题后,课题负责人必须按课题申报书或科研合同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若需 改变调整研究计划应提前报告科研处,经课题立项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要求课题组每半年对课题进展及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自查一次,并分别于每年的 5 月、11 月份向科研处提交《科研课题进度调查表》。如果无法完成计划规定的研究任务,要向科研处申请取消该项课题研究,并书面说明原因,中止科研经费的使用。
(2)做好科研课题研究记录工作。实验研究要求对采用的方法、技术、试剂、设备、所遇到的问题及改进解决的方法等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严谨、真实、完整的记录。
3、总结验收阶段
课题研究结束时,课题负责人要认真整理全部原始资料,及时填写《科研课题结题报告》,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四、课题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方便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科研经费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2、科研经费的来源
(1)国家和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
(2)学校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
3、科研经费的使用
(1)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可跨年度使用。
(2)外来科研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总经费的 5 %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使用,校级课题及学校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3)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试验费、测试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鉴定费等。其中设备购置原则上从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需报批。
(4)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2000 元以下的经费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2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5)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先审批后购买,并办理入库验收后,方可报销,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或二级学院登记入帐后方可报销。
(6)使用科研经费外出调研、参加会议、进行试验等,必须事先向上级行政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报科研处备案方可成行。差旅费的报销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7)校级课题每个项目的经费中用于特支的部分一般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 3 %,省级或以上课题根据相关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8)对需要进行鉴定的项目,预留拨给经费的 20 %用于项目鉴定。
(9)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获准结题,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或收回或根据课题负责人的要求转入课题负责人的其他课题。
4、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
(1)由校财务处定期向科研处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向课题主管单位报告。
(2)对不能按规定上报《科研课题进度调查表》的课题组,科研处有权冻结其经费的使用。
(3)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课题组必须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校级课题经费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结题时须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4)到期末完成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取得明显进展的校级科研项目,可由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可继续使用经费。其他项目的延期须经立项单位同意。
(5)对到期无明显进展或课题负责人申请中止、结转的科研项目,报课题立项单位审定。因主观原因造成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追回全部课题经费;因客观原因造成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的课题经费,并对已发生经费进行审计,追回不当用款部分。因课题中止或撤销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6)取得一定成果但达不到预定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报告中说明原因,申请降低目标结题,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已降低目标结题的科研项目,将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7)学校鼓励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但所有权属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必须在学校的管理下进行。科技服务或成果转让费必须进入学校帐户,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不得私分。擅自将成果转让费隐瞒私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回所有款项,并严厉追究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课题结题管理
1、凡获准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含校级、省级和国家级课题),都应在课题完成后,按有关要求进行结题。
2、科研课题完成时,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提出结题申请,课题申报单位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经科研处批准后进入结题程序 。
3、校级课题结题,课题结题资料经科研处审核符合结题要求的,按简易结题和鉴定结题两种方式办理。
凡成果以论文形式表现的校级科研课题,采用简易结题:未获学校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于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或获学校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上,均可直接视为结题。
鉴定结题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拟邀请专家名单,科研处审定后发出邀请,共同参加进行鉴定过程。软科学成果的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和通信鉴定两种形式,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可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等形式。专家鉴定小组一般由 3-5 名同行专家组成。
通过简易结题或鉴定结题的校级课题,均应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4、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结题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5、课题结题资料归入科研档案和课题研究人员个人业务档案。
六、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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