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鉴定组织
1、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九江市科技局组织;
2、学校科研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 鉴定范围
原则上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都必须申请鉴定。
第四条 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
1、立项单位明确研究成果不需要鉴定的项目;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六条 为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课题组在出正式申请鉴定前必须按照正式鉴定的程序申请校内预鉴定。通过预鉴定的成果,方可申请正式鉴定。
校内预鉴定由科研处组织进行。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有关图纸及使用单位意见等);
4、有经国家部委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或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5、符合课题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申请鉴定的工作程序
1、申请预鉴定
科研任务完成后,科研人员应根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及具有该成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提交科研处进行预鉴定。
送审材料主要有(根据成果情况可选择提交):
(1)鉴定申请书(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2)鉴定大纲;
(3)研制工作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其中完成人员应按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
(4)技术研究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原理、工艺路线、图片等);
(5)检测测试报告;
(6)检索查新报告;
(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三废处理报告;
(9)用户使用报告;
(10)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图纸等(单列)。
2、申请正式鉴定
科研成果通过预鉴定后,由课题组长向科研处正式提出鉴定申请,并送交鉴定送审材料:全套技术资料1份;《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4份)。经学校审核后,根据任务来源向课题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条 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时,课题组可建议同行专家7—9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聘请。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鉴定申请人承担,可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学校有配套经费的课题,配套经费优先保证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
1、对通过鉴定并取得较好结论的课题:
(1)结论为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的,结题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上浮10%;
(2)结论为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结题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上浮20%;
(3)结论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结题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上浮50%;
2、对属鉴定范围但不申请鉴定或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
(1)课题结题工作量下浮20%;
(2)该课题不得申报学校科研奖励,不推荐申报省、市科技成果奖励;
(3)自课题结题或鉴定不予通过起三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的校级课题,并对其新获得的同级或以下级别课题不给予学校科研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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