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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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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学研究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等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省(部、委)科研项目及教育部骨干教师科研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教育厅项目、学校科学基金等课题,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或签订科技合同。
  第五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等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科技合同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九江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
  第七条 科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为便于管理,一般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合同文本。如采用其他格式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八条 订立科技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项目主持人和所在单位要先了解合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的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
  第十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程序:
  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
  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九江学院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3、凡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4、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领导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合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
  5、合同文本正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其中科研处存科技合同审批表原件及合同正本一份,并在必要时报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之间来往的书信、函电、传真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研处与有关专家会商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技合同时注明。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科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院(系)、科研机构签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合作诸方一律签订书面科技合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交科研处认定、签章、登记、存档。
  第十八条 科技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合同文本的登记手续,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帐号,并按《九江学院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科技项目合同有审查、督促之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院(系)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合同在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和院(系)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依约验收,然后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并宣布合同履行完毕。若合同虽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研处和院(系、机构)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申请专利和报奖。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子合同文本、涉及合同条款的书信、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交科研处归档。若有技术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合同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与对方或第三方,若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技术合同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院(系、机构)和科研处协调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通过处理未能解决争议,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不签订科技合同、履行科技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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