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学院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九江学院2006-2010年科研发展规划》和《九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会议, 学校特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现就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二)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内容与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研究方向一致。
(三)有论文录用通知或交流论文,或被确定为会议组织者、发言人。
二、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根据年初教师人数分配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掌握,原则上不予突破,另一部份由科研处统筹安排。
(二)学校对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实行部分资助,原则上只报销会务费和往返路费,其他费用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从相关经费中支出或个人自理。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九江学院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书,录用论文通知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二)国际会议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申请,国内会议提前1个月申请。
(三)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学校预算额度内,在国内参加学术会议,由科研处处长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在学校经费预算总额以外申请经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处、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参加会议人员返校后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传达汇报,二级学院或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参会者在一定范围内举办一场汇报会。
五、参加学术会议后2周内,相关人员填写《九江学院参加学术会议情况反馈表》一式2份,一份存二级学院,一份交科研处;并将会议全套资料交二级学院或科研处验收、保存(科研处将保存的资料定期向图书馆移交)。如个人需要,可借阅或复印。
六、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完成第四、五两项要求后,持有关票据经二级学院、科研处审核,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