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术研究>首页      



首  页
  部门概况
  管理文件
  在研课题
  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
  期刊纵览
  表格下载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国家教育部
  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校建设一流新建本科院校的奋斗目标,浓郁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表彰奖励重大科研成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授奖对象为我校教职工,每2年评奖、授奖1次。具体安排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三条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成果:

(一)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文艺作品。

学术著作是指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和国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和参考书。

学术论文(包括调查、咨询报告)是指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报刊、国外学术期刊或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宜公开发表的内部研究报告、对策研究等必须要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县政府或厅局以上领导部门采纳并出具证明。

文艺作品是指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文艺报刊上发表或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 自然科学类研究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为: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应用技术成果须附有采用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教材、教学资料、科普读物、音像制作、宣传报道等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项设置

等级

数量(项)

奖金(元)

特等奖

1-2

10000

一等奖

5

5000

二等奖

10

3000

三等奖

30

1000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奖项可空缺,或数量上作少量调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在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一)特等奖

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在学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科研成果。

(二)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学术理论上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较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般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有单项科研工作量500分以上(含,下同)的论文、作品;学术专著;省(部)级及以上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项目科研工作量300分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8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经费应已到学校财务帐户,下同)。

(三)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新观点或技术上有创新,学术或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般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一等奖条件,但没有评上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有单项科研工作量200分以上的论文、作品;学术编著;通过厅(局)级及以上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的科研工作量150分以上;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5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

在学术或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学科领域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取得了的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般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符合二等奖条件,但没有评上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有科研工作量80分以上的论文、作品;公开出版的个人论文、作品集;通过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工作量50分以上;获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并产生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2万元以上,或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

(五)对少量未达到上述相应等级条件、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可提高申报等级。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受理限定时期内公开出版、发表和鉴定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人必须是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每个申请人限申请两项。曾申报未获奖的成果,若无新的补充材料,不得重复申报。

(三)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办法颁发奖励津贴,原则上不再申报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重大获奖项目(《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前两类的奖项)可再度申报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特等奖,不占奖励名额。

第七条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不受理以下成果申报:

(一)未按要求进行登记;

(二)主要完成人未提出申请;

(三)未经基层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

(四)成果存在争议尚未解决;

(五) 不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后,填写《九江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申请表》,将成果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机关和教辅部门人员根据成果的学科类别分送相关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后进行汇总,将《九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汇总表》、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科研处。

(三)对未达到相应申报条件的成果,个人要提供能反应成果水平、价值的相关佐证材料,基层学术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后,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四)科研处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推荐各成果的奖励等级,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自公告之日起1周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布的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与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被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调查、复审,并确定其是否可以授奖。申报奖励的学术委员,不得参加与评审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严重抄袭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奖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的学科和专业建设特点,制订相应二级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二级学院相关奖励文件应及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未尽事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开始执行,凡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的成果均按本办法办理。


九江学院青年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浓郁学术氛围,调动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江学院青年科研成果奖评奖、授奖对象为我校年龄在30岁以下(含30岁)且职称为讲师及以下的教职工,每年评奖、授奖1次。具体安排按当年文件执行。

第三条九江学院青年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参照《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条奖项设置

等级

数量(项)

奖金(元)

一等奖

10

500

二等奖

20

300

三等奖

30

200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奖项数量可作少量调整。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取得理论上有一定学术价值或技术上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成果,对学科建设或相关工作有一定积极作用。

一般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取得工作量分值在30分以上的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符合《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条件的成果(个人工作量分值达30分)

对少量未达到上述相应等级标准、但确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经基层学术委员会推荐,也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要求和评审程序参照《九江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开始执行,凡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的成果均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九江学院科研处 版权所有
地址: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邮编:332005 
联系电话:(0792)8337993 83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