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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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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九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系)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 对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 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
  3. 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4. 对学校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评估;
  5. 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6. 评选科技论文,主持校级学术讨论会;
  7. 协助学校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8. 讨论、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七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对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对本单位的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对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4.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5.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6.讨论、审议学校、单位领导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委员会的人数由校长根据专业、学科布局和各学科带头人分布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校科研处处长兼任,并随科研处处长的任免而任免。
  第十四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本单位领导兼任,并随职务的任免而任免。基层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按各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占全校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配名额,兼顾学院的代表面和学科分布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基层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基层单位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和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其他人选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基层单位领导聘任。
  第十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则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校长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增补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义务
  1.努力完成校长、单位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校长、单位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会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缺席,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答辩、表决、投票外,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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