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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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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教师、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
   (六)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研究程序规范

  (七)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
   (八)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学术引文规范

  (九)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十)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术成果规范

  (十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二)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三)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四)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投,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学术评价规范

  (十八)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
   (十九)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十)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 “ 原创 ” 、 “ 首创 ” 、 “ 首次 ” 、 “ 国内领先 ” 、 “ 国际领先 ” 、 “ 世界水平 ” 、 “ 填补重大空白 ” 、 “ 重大突破 ” 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七、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二)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三)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八、附 则

  (二十四)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违反知识产权或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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