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庐山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宗旨
保证庐山文化研究中心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始终站在庐山文化研究的最前沿,能组织重大课题攻关、能产出大量精品成果,使本中心成为庐山文化研究的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基地和信息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条 职能
庐山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庐山文化研究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确定本中心的科研发展方向和审定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等事宜。
第三条 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著名庐山文化研究专家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兼顾相关学科。
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
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学术委员会成员中九江学院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他有关机构每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九江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但须获会议出席者2/3以上票通过。
第四条 职责
1.确定庐山文化研究中心的科研发展方向;
2.审定庐山文化研究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及项目负责人;
3.检查庐山文化研究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组织庐山文化研究中心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估;
5.策划、推动庐山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运行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当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时,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最后的裁决权。
第六条 机构
庐山文化研究中心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实施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