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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关于树立优良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的规定》 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三、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考勤制度 四、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例会制度 (1)办公室室务会议制度 (2)办公室职工会议制度 五、九江学院关于邀请校领导出席校内重大活动的暂行规定 六、九江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七、九江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八、九江学院校领导阅批文件管理办法 九、九江学院公文发文字号规定 十、九江学院大中型会议办会规程 十一、九江学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九江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十三、九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十四、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接待工作规则 十五、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规定 十六、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信息上报工作细则 十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十八、档案保管、保密、保卫制度 十九、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二十、借出查阅档案文件规定 二十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文印管理制度 二十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有关工作流程 (1)收文处理流程 (2)发文处理流程 (3)来电处理流程 (4)会务工作流程 (5)领导活动安排流程 (6)接待工作流程 (7)督查督办工作流程 (8)信访工作流程 (9)档案接待查询流程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作为学院党委行政的综合工作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为积极响应学校“质量年”建设的工作思路,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为确保顺利完成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办公室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室务会议 为加强学校领导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联系,促进校领导参加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九江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 院党政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院党政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各级领导和办文人员要增强公文意识,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办文程序和制度,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确、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院实际,我院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 决议:适用于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3.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4.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5.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事项。 8.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的事项。 9.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2.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文文头一般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秘密文件份数序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等内容。 1. 文件名称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文头上部,发文字号之上,居中。此外,也可以不加“文件”二字,只印发机关名称。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我院党务文件可以使用印有“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文件”名称的公文纸行文,校内其他单位均不得使用印有“××××文件”名称的公文纸行文,二级院 ( 系、部 ) 确有重要事项行文的,公文文头只能使用套红居中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的信笺纸,机关部门发文使用印有“九江学院”(套红)名称的信笺纸。 2. 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如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可居左与签发人位置对应。以信笺纸发文的发文字号位于横线右侧顶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 秘密等级和秘密文件份数序号 秘密文件应分别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左上角,秘密文件份数序号之下。我院公文所定密级按九江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秘密文件份数序号置于眉首左上角。 4. 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红线。 5. 签发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经其授权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姓名、会签人姓名置于发文号的同行右端。 6. 缓急时限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限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急件”、“特急”两种,标于眉首左上角,列密级之上。 第九条 公文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内容、附件、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印章等。 1. 标题 置于文头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公文种类,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书名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 主送机关 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一般普发公文,可主送几个以上单位;向上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不宜多头主送,以免责任不明。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3. 内容 是公文的主体,要求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得体。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4. 附件 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有关参考资料。附件名称标于正文内容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附件与主件合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 5. 发文机关 又称落款。落款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置于正文内容末尾的右下方。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6. 发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法规性公文,署批准日期,发文日期应当以汉字写明年、月、日,置于发文机关署名的右下方。决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发文日期加小括号置于标题下、居中。 7. 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印章盖在正文内容脱离的空页上,要在该空页的左上方标“(此页无正文)”。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第十条 公文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刷份数。公文为函件时,文尾只包括主题词、抄送栏、份数等,且不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会议纪要用“分送”。 1. 主题词 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词组,置于发文日期之下、抄送栏上横线的左端。主题词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规定标引。函、会议纪要等的主题词不用横线与抄送、分送栏隔开。 2. 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其他需要执行和知晓公文的机关单位。送往上级机关的为“抄报”,送往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为“抄送”。抄送、抄报栏设在文尾主题词之下。 3.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刷份数 印发机关是指印发公文机关的办公部门;印发日期是印发机关印刷公文的起印日期,一般印成“×年×月×日印发”;印刷份数是文件印刷的总数,一般是根据发放范围、归档份数、发文机关留用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印成“共印×××份”。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在同一行左右两侧顶端,中间隔一定距离,并用两条与图文区等宽的细实线相夹。印刷份数置于抄送栏下横线右下侧、印发日期的下方 。 第十一条 公文排版格式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对外通常用 A4 型( 210 毫米× 297 毫米),校内公文用纸用 16 开型( 260 毫米 × 184 毫米),公文首页为印有眉头的公文纸。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用小于 10 号的小标宋体,具体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标题用 2 号小标宋体,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及主题词 3 字用 3 号黑体,批语、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 3 号楷体,主题词词目用 3 号小标宋体,签发人(会签人) 3 字、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翻印范围等均用 3 号仿宋体。 部门、单位行文参考以上字体、字号。 第十二条 校党政可以对上对下行文,也可以与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之间互相行文。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对外行文。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根据校党政授权,可以分别向校内各党政部门行文。 第十四条 信函行文首页一律使用套红居中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的信笺纸,可以编发文字号,标注于信笺纸上发文机关名称的右下方。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向院党政或上级、领导请示问题,应做到一文一事,不得将请示事项夹在报告中。请示一般应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一般不要以个人名义上报。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应当分别送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当直接送领导者本人。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报送呈批件,一律用印有本单位红头文件纸,并编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第十七条 对平级的、没有领导或指导性关系的单位,不能发决定等指示性公文。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十九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发文使用印有“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文件”和“中国共产党九江学院委员会( ╳ ╳ )”红头的文件纸。凡以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名义给院内各级党组织的指示、通知、通报,以及批转下级党、团、群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文件》格式印发;凡以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名义发出的一般专项性文件和发给个别或少数部门的复文、函等,以及以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名义向上级的报告、请示,用《中国共产党九江学院委员会( ╳ ╳ )》格式。 学院行政发文使用印有“九江学院”红头的文件纸,其中对外的请示、报告等用 A4 纸张格式,院内的用 16 开纸张格式。 学院凡就具体事项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领导和部门的一般报告(通报)具体事项等,使用 “九江学院”函件。函件眉头上 “九江学院”套红居中。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是机关领导人、秘书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它对于实现机关职能,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有着极大的关系。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两大部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由收文登记、阅批、承办、传递、催办等环节组成。 1. 收文登记 对收进的外来文件、电报,由院长办公室统一进行签收、拆封、登记。 院领导亲收件,交本人拆封。亲收人如认为需要学校存查或处理的,可以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按收文登记办理。 2. 阅批 收文登记后,一般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负责人阅签提出拟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重要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负责人阅签,呈送院领导阅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或组织传阅。急件应即时阅批。 上级机关发来的密码电报,根据院领导阅批的范围,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来办公室阅看。 3. 承办 承办单位应按公文要求,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或拟办的意见认真、负责、迅速的办理,将办理结果记入文件传阅单。 批办的公文涉及两个单位以上,交主办单位阅办,由主办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公文给有关单位送阅,并限期收回,负责存文归档。 批办的公文有规定期限的,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无规定期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如有困难不能依限办理完毕时,应先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报告,说明理由,提出预计完成日期,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一般参阅性文件,各单位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必须在 3 天内阅毕,送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4. 传递 各单位传送文件应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送必须在送件簿上登记,凭送件簿分送收件单位,收件单位收件后应在送件簿上签收。 5. 催办 各级文书工作人员应及时掌握公文运转和处理情况,对办理的公文要负责检查催办,承办的公文办理完毕后,立即报告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防止漏办或延误。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有催办、督促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由拟稿、核稿、签发、编号、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发送等环节组成。 1. 拟稿 以院党委或院行政名义发出的综合性报告、全校性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拟稿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拟稿。 学校报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公文,学校领导要亲自口授主要精神,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拟稿。 凡是各部门需要以学校党政名义行文或以学校党政名义批转本部门文件时,由各部门拟交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行文。 拟稿时注意事项: ( 1 )须一律使用规定的文稿纸(文稿纸样张见附件 4 ),书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审改、签批公文亦同样要求)。 ( 2 )用词准确、规范。人名、地名、专用术语、数字、事物名称、引文准确无误。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简称××”。简称应规范化。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要把“ 20 ××年”简写成“××年”一般不用“明年”、“上月”、“前日”等概念。不写不规范的字。 ( 3 )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中应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4 )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 5 ) 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 2. 核稿 核稿时,要对公文草稿的内容、文字、格式和行文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1 )公文草拟后送有关负责同志审核。 ( 2 )各部门以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应先经部门负责同志核阅签字,加盖本部门印章送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复核后,再送院领导签发。紧急公文在送审时应提出办理时限,确因时间紧迫,可以直接送院领导本人。 ( 3 )凡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并核阅会签并加盖印章。 ( 4 )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复核部门所拟需以院党政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只作文字上必须的少量修改,必要时可作内容上适当调整或要求有关部门修改后再送审。 ( 5 )未经核稿的公文,或须会签而未会签,须送附件而未附送的公文,一律不得送院领导签发。 3. 签发 ( 1 )院领导或各单位负责人对送审公文稿,审阅同意后须在文件上签署意见。 ( 2 )属于全面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问题,应以院党政名义发文。以院党政名义发出的文件,都应由院主管领导签发。属于正常工作性质的例行公文,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可以根据授权签发。 ( 3 )签发时应署全名,并注明年、月、日,受委托签发的要注明“代签”二字。 4. 编号、登记 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对各单位以院党政名义发出的文件都要编号、登记。根据主办公文的部门与公文种类,按照规定编排编号、字号。 5. 缮印、校对 ( 1 )凡以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文稿,经签发、编号、登记后送院长办公室文印中心缮印。 ( 2 )以各单位名义发文,由各单位自行编号、登记,自行负责与文印中心联系打印。 ( 3 )公文文稿校对由拟稿人或拟稿单位负责。校对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重要公文要做到二校三校。校对完毕,校对人签字后,方可缮印。 6. 用印、发送 缮印并校对完毕后应在文件未页加盖单位印章。最后,由公文拟稿单位负责,按公文要求投送公文主送、抄报(送)单位。 7. 归档 公文发送后,承办人单位负责将缮印好公文一式二份与文稿、文稿附件和领导批示,及时收齐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院以往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办文程序,进一步提高办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江西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收文工作要求 1.凡给校党委、行政及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党办、院办秘书科签收、转呈和办理;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办理的文件及呈报校领导的文件,要报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转呈,不得将文件直接送校领导审批、签发,杜绝公文倒流。 2.党办、院办秘书科对签收的文件做好分类登记,需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文件由秘书科负责按文件编号分发给各部门和单位;需要办理或传阅的文件,由秘书科机要秘书分别附“文件处理卡”或“文件传阅卡”,由办公室领导签拟办意见,呈校领导阅示。 3.文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传阅。根据签批送阅的对象,由机要秘书呈送。(1)传阅件一般按办公室领导签拟的阅文对象,“自上而下”依序传阅,特殊情况下按“谁主管谁先阅,谁在家谁先阅”的原则处理。(2)下级单位、部门请示件一般“自下而上”依序呈送领导批阅。 4.实行文件圈阅、签批办理限时制度。阅文对象一般当天文件当天阅办,对紧急公文由机要秘书当即呈阅文对象,阅文对象应及时阅批,逾期未阅,机要秘书应及时提醒相关领导。 5.领导批示需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公文,按收文程序由秘书科统一转出,并做到急件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承办单位应按领导批示意见和规定时限向校领导和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公文在办理、运转中,秘书科机要秘书必须对每一道环节注明去向和时间。 二、报送文件要求 6.向校党委、行政报送文件,要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必须以党委(党总支)名义报校党委;属于行政范围内的工作,必须以行政或部门名义报学校(校长)。 7.报校党委的文件如果需要校行政知道,主送单位应当写校党委,可以抄送校行政;报校行政的文件如果需要党委知道,主送单位应写校行政,可以抄送校党委。 8.向校党委、行政报送报告请示,必须使用规范公文格式,并标注签发人;文件内容要简明扼要,请示要切实可行,一般不超过500字(不含附件)。 9.要求校党委、行政批复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一文一事,不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10.向校党委、行政报告、请示工作有时限要求的(包括要求以校党委、行政、党办、院办名义发文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文件(特别紧急情况的除外)。 11.对不符合行文规定的上报文件,党办、院办将一律退回签发单位;对不按照公文处理规程报送的单位,党办、院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文工作要求 12.以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党办、院办有关科室起草。由党委、行政各部门、各单位承办,需编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文号的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 13.以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统一由党办、院办秘书科呈送领导审签;各部门、各单位以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名义发文,一律报经党办、院办审核、转呈,不得将文件直接送校领导签发。 14.以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名义发文的,以校党委(或党办)、行政(或院办)名义联合发文的,或多家联合发文的,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文件起草单位应向党办、院办报送本单位领导对文件的签署意见,经党办、院办审核确认后方可送签。文件送签前由党办、院办秘书科统一附“发文单”,注明文件标题、承办单位、核稿人、份数、发文范围及主题词,然后呈送领导审签。 15.以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审签程序为:党办、院办秘书科核稿——党办、院办主任拟签——校党委(行政)分管领导审签——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以校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公文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签发。 16.以党办(院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审签程序为:党办、院办秘书科核稿——党办、院办分管副主任审签——党办、院办主任签发。重要公文呈送校分管领导审签,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17.以党委、行政名义联合发文的,一般审签程序为:党办、院办秘书科核稿——党办、院办主任拟签——校行政分管领导审签——校党委分管副书记审签,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18.以校党委(行政)、党办(院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联合行文的,需要编文号的,经领导签批后,统一由党办、院办秘书科办理。 19.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文件(含联合发文)用印前,党办(院办)秘书科负责对文件的签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由党办、院办统一印制。 20.以校党委、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分发“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浔东校区党工委,党政群各部门,各附属单位党组织”;由行政、院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分发“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以校党委(或党办)、行政(或院办)名义联合发文的,一般分发“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浔东校区党工委及附属单位党组织;各二级学院,党委、行政各单位、各部门”。 21.由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自办的公文,原则上由党办、院办按照文件发送范围分发;由党委(行政)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编党委(行政)、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文号的文件,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分发。 22.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分发给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一般文件由秘书科放至校行政楼公文交换箱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派专人定时领取(每周至少周二、周五各次);紧急公文及密级文件由各部门和各单位派专人到秘书科签收;各部门和各单位需要公文交换的文件,派专人自行到校行政楼公文交换箱交换,确保公文传递万无一失。 四、文档管理要求 23.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来文传阅件、办理件,以及校党委、行政和党办、院办印发文件(包括联合发文)的领导签批原件,当年由党办、院办秘书科保管,一年后移至档案馆保管。 24.中央、省军级文件和绝密件由秘书科机要秘书负责登记,专柜存放。 25.各部门、各单位需查阅上级和校党委、行政文件的,应出示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根据文件性质的不同,经党办、院办负责人或秘书科科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26.省军级和绝密文件不能外借,不能复制、汇编,根据阅读范围进行传阅;机密、秘密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省、市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27.中央、省、市、校党委、行政文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中央、省、市文件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28.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是本单位、本部门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办理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校党办、院办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办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29.本意见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为方便领导阅批文件,使我校阅批文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1、上级党委、省委教工委的文件呈校党委书记、校长。党、院办按阅后批示转有关分管院领导或部门办理;上级行政、省教育厅文件呈校长、党委书记阅,党、院办按阅后批示转有关分管校领导或部门办理。 2、九江市委、市政府文件,根据其内容送分管副职领导阅办,需呈阅、呈批的,由分管领导签批呈书记或院长阅批。 3、无批示、无密级的文件一般按领导顺序传阅。 4、明码、密码电报,按内容立即送有关分管领导阅办,需批请主要领导阅示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若分管校领导不在,急件可直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 5、文件传阅和承办过程中,应尽量缩短文件的滞留时间,一般在一天内呈至领导,并及时处理以及做好文件的保密工作。 为了正确使用和处理各类公文,加强公文的规范管理,现对院各单位公文发文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 ]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 1 不编 001 ),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位置,上行文的发字文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左侧排列,其它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居中排列,信函式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横线下右侧排列。 二、学院发文机关代字规定如下: (一)、学院党政公文: 党委公文用“九院党发”或“九院党字”;行政公文用“九院发”或“九院字”;纪检委公文用“九院纪检字”。 (二)党群机关对内发文: 党委办公室………………………………九院党办字 浔东校区党工委 …………………………九院党浔字 组织部……………………………………九院党组字 宣传部……………………………………九院党宣字 统战部……………………………………九院党统字 党校………………………………………九院党校字 学工部……………………………………九院党学字 武装部……………………………………九院党武字 保卫部……………………………………九院党保字 工 会 …………………………………… 九院工字 团 委 …………………………………… 九院团字 后勤党委……………………………… 九院后勤党字 (三)行政部门对内发文: 院长办公室………………………………九院办字 浔东校区管委会…………………………九院浔字 人事处……………………………………九院人字 财务处……………………………………九院财字 监察审计室………………………………九院监字 保卫处……………………………………九院保字 国际合作交流处…………………………九院外事字 学工处……………………………………九院学字 教务处……………………………………九院教字 招生办……………………………………九院招字 就业指导办公室…………………………九院就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九院学资字 科研处……………………………………九院科字 图书馆……………………………………九院图字 基建处……………………………………九院基字 高等教育研究室…………………………九院高教字 国有资产管理处…………………………九院国资字 学报编辑部………………………………九院学编字 学位办……………………………………九院学位字 学科建设办………………………………九院学建字 信息技术中心……………………………九院信字 实验中心…………………………………九院实字 后勤………………………………………九院后勤字 饮食服务中心……………………………九院饮服字 (四)二级学院对内发文: 二级学院党委发文用×院党发或×院党字,行政发文用×院字(×为二级学院标识字)。 各二级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公文形式对外行文。附属医院、附中具有二级法人资格,业务上与上级有关部门存在联系,可以对外行文。 使用学院党政文头行文的发文字号,由党委和院长办公室共同负责编制、管理,发文前按党群和行政口不同分别报党委或院长办公室审核。 三、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文发文字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提高学校会议的办会质量,使办会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惯例,制定如下办会规程: 一、会议的组织和审批 1.学校党委、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2.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由党办、院办负责组织。 3.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党办、院办组织或由党办、院办商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4.各类业务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联办)单位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5.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校性及综合性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党办、院办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业务会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党办、院办备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6.召开各种业务会议,除主管校领导出席外,一般不安排其他校领导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出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7.制订会务方案。召开大中型会议,要根据校领导意图,确定会议主题,包括确立会议对象、时间和会场、会议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8.制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对象等。书面通知和网上通知一般至少提前2天发出,临时决定的会议用电话或通过校园网发布通知。凡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通知一般由秘书科负责起草,送党办、院办主任审签后由秘书科发出。学校领导、列席对象、新闻记者由秘书科负责通知。 9.安排会议座次。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办单位初拟参加会议领导名单(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由秘书科初拟参加会议的领导名单),经办公室主任初审报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综合科作出座位安排。座位安排须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必要时报校领导审定。 10.拟写会议主持词。凡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主持词由秘书科负责拟稿,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其它部门承办的会议,由部门负责拟稿,送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 11.会议材料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校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3天送校领导审阅。 12.会场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会场准备包括会场预定(一般应提前2天预定)、会标、座位、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音响、多媒体、花草等。 13.由党办、院办主办的会议或需要党办、院办配合的会务,由办公室领导通知综合科和车队。综合科负责会场布置、会标制作、悬挂,座位卡、花草摆放、音响、多媒体保障,茶水准备,卫生保洁等工作,必要时还应通知保卫处维护秩序;车队应根据会议的对象、时间、地点负责做好与会人员的交通安排。 三、会中服务 14.凡大中型会议,会议举办单位的同志(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由综合科安排人员)提前半小时到场,检查并做好会场准备工作。 15.会议主办单位(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由秘书科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会议签到、文件分发、会议记录、录音;党办、院办承办的会议或需党办、院办配合的会务,由综合科明确专人负责领导茶水,话筒传递,音响、音像播放等。 16.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大中型会议由党委督查室负责会风督查。 四、会后工作 17.根据领导意见,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同时,将校领导等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党委宣传部和党办、院办编发新闻稿和信息。 18.重要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按照文书档案工作要求,及时将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搜集存档并编印成册。 19.根据领导的要求,由党委督查室会同会议举办单位对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汇总形成文字材料向校主要领导报告。 九江学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设节约型学校,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学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一、范围 指学校公务用车、班车的使用、维修、事故处理、经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二、车辆的任务 1.学校领导的公务与接待用车。 2.学校组织举行的全校性重大活动用车及学校礼仪接待等公务用车。 3.提供机关、二级学院用车服务。 4.教职工上、下班用车。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学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负责、定向使用、分别调度与驾驶员对所对应车辆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办负责全校车辆的管理、总调度、安全检查。 2.学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修、专人保管制度。实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执行车辆派遣制度,禁止公车私用。严格长途用车派遣审批制度,单程100公里以上或48小时以上的派遣须由用车单位事先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派出。调度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学校驾驶员出车情况记录》,记载驾驶员每人每天的出车情况,出车记录是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等主要依据。 4.各机关、二级学院公务用车,应在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学校重大活动用车及接待任务用车的前提下,一般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后交院办车队,由车队调度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5.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车队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校领导和院办领导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队调度汇报。 6.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车队队长或院办主任报告,车队队长或院办接到报告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7.车队队长协助院办拟定学校班车的线路(含校内班车路线)、始发时间、停靠站点事宜,行车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班车驾驶员要经常向车队队长、院办主任反映班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教职工上、下班行车方案。 8.加强车库管理,学校车库由院办车队负责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车辆均应在车库指定位停放。禁止车辆在校园内和校外乱停乱放。 四、车辆费用报批 1.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时,需将实际行车里程、时间、地点、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详细记载于“一周行车记录表”上,并由用车领导签字,每周将有关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付款凭单,交队长、主任、分管院领导审核,再到财务处报销。 2.驾驶员的每月出车公里补贴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若驾驶他人车辆,则要在他人“一周行车记录表”上注明,以便统计核算。 3.车队每月五日前,统计上个月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况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参考依据,若出现每百公里平均耗油量下降,则按比例给予奖励,反之,将给予处罚。 五、车辆违规、肇事 1.驾驶员违规或肇事后,应立即与车队队长联系,并由车队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如属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款,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按正常上班对待,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如果驾驶员违规肇事,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等),除按司法程序处理外,须遵照学校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六、车辆油料、维修、及三费(含保险费、养路费、年检费)核销办法 1.定点加油。车辆用油应在指定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外加油须有证明签字后,方可报销。 2.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特殊原因除外)。各单位车辆需修理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队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修理费(配件)一次在300元以下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三联单报经车队批准后,方可修理;一次在300元以上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三联单报经车队和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修理。车辆修复后由该驾驶员在修理三联单上签字认可。驾驶员擅自修配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付。 3.全校车辆的保险、年审、养路规费一律由院办车队按规定统一办理,费用由车属单位自付。 七、车辆资料建档 1.车队安排专人将车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妥为保管,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规费等事宜。 2.车辆原始资料(行驶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不得携带外出,统一由车队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八、二级学院及各处室的车辆管理事项 1.服从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遵守以上管理办法。 2.保证车辆状况良好、整洁、卫生,不“带病”上路。 3.建立车辆专项经费科目表,做好车辆经费使用帐目,每月结算,年终统一上报学校。 4.所有车辆使用报销凭据由驾驶员签名、车队审核、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学校领导同意后报销。 5.车辆维修须经车队“维修技术小组”(小组名单附后)检查鉴定后,根据车辆故障实际情况下派维修单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 6.车辆应指定专人驾驶,并将驾驶员资料档案报车队审核备案,相关的业务考核纳入学校统一考核管理。 九、驾驶人员管理 1.要加强对专职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员不得将专职车辆转交他人学习驾驶;不得为非专职人员要求私自开车提供便利条件;对私自要求开车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组织反映。 2.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传话、不插话、不谈个人利益之事,违者将调离岗位。 3.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违反规定用车或私自用车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对私自出车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半年的安全奖金和岗位津贴;重犯者将予辞退。 4.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安全奖。 (1)不服从车队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 (3)被发现或举报出车不准时或服务态度不好的; (4)不将车辆停放到车库或指定停车地点的; (5)被发现或举报酒后驾车,不听劝阻的; (6)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7)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十、安全奖和出车补贴的发放按《专职驾驶员出车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专职驾驶员出车补贴发放试行办法 1.长途差旅费按学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发放报销。 2.出车公里补贴发放标准: 大车0.1元/公里,中小车0.05元/公里,按月按任务公里发放。 3.月行车安全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 条件:(1)服从车辆调度,当月行车未发生任何大小责任事故和违章记录;(2)车辆整洁,按规定停放;(3)每月出车在20天以上。 标准:大型车每月50元/人,小型车每月30元/人。 4.校内公交的补贴发放标准: (1)校内公交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按每人每小时3元计发;(2)双休日按车票收入的10%提成计发。 为加强学校印章的管理,使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以下规定。 1、使用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签字批准;行政工作由校长签字批准;涉及具体业务工作的由各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2、学校二级学院印章一般用于请示,内部发文及学生身份证明。所有二级学院、处、部印章未经学校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协议及担保等。 3、新印章由二级学院,处、部党政一把手签字领出,按党办院办制定的用印办法由专人进行管理。机构撤销的部门,印章要立即上交封存。 4、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确认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印。 5、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在《用印簿》上逐项登记用印时间、用印单位、内容摘要、用印数,批准人、承办人签名后方可用印。 6、未经批准一般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凭证上加盖印章。 九江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安全有序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招待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把握好接待工作的标准和尺度,不超标接待,不重复宴请,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适度得体。 (二)统一协调,分级分类,对中接待的原则。学校办公室是全校接待工作的归口协调部门,其行政科负责办理具体事务,适当区分校级与非校级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三)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尽职尽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学校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一)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我校访问交流,按九江学院外事及港澳台接待 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 。 (二)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我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或陪同。 (三)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副职领导来我校访问、调研左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 (四)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我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 三、公务接待内容及管理规定 (一)制定接待方案。凡以上(二)、(三)条范围的公务接待 ,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定接待方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他公务接待由承办部门负责制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接待计划应包括来访(会议)时间、人员简介、住宿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二)落实接待人员和经费。按“谁接待,谁承担”的原则,接待人员由承办部门安排 。经费由各承办部门承担。校级公务接待费用从校领导公务经费或学校公务接待经费中开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核签,校领导审批后报销。各部门的接待,其费用从有关专项经费中开支,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安排各部门的瞀经费(专项经费除外)一律不得用于接待,在学校濂溪宾馆和庐山培训中心公务接待费用结算一律实行财务内部转帐。 (三)迎送。校级公务接待由校领导和校办负责人迎送,其他公务接待中重要客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迎送,一般客人不作安排。来宾来客的接送原则上限在市内,确需到其他目的地接送的,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四)住宿。根据来宾情况和不同要求由接待部门联系安排,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濂溪宾馆住宿,在庐山上安排在学校庐山培训中心住宿。厅(局)级及以上宾客安排单间或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报请校领导批准 。 (五)会见。校级公务接待,由校领导出面会见;其他宾客如需校领导会见的,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安排。 (六)用餐。按照学校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招待,严格控制招待餐次数,每次接待原则上安排1次招待餐,来校时间较长的可安排2次招待餐,其余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校级公务接待用餐的陪餐人员,一般由校办剧烈地有关所有权领导后安排确定 。学校所有公务 用餐(包括部门人员公费集餐)原则上在濂溪宾馆安排 ,特殊情况到校外公务用餐需报经校领导批准 ,否则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七)参观。一般安排参观校园。宾客如需安排实地参观,一般安排 参观重点学科室、实验室等,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并安排接待人员作现场讲解。公务 接待一般不安排市区以外的参观 、考察活动。特殊情况报经校领导 批准 。 (八)赠礼。宾客接待中应区分对象赠送学校简介、书籍或其他宣传品,一般不赠送纪念品。如需特殊赠礼,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校级公务接待对象赠礼由学校办公室提供,其他公务接待对象由对口承办部门自行准备。 (九)宣传报道。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及境外、港澳台人员来校视察、访问、调研开交流由接待承办部门通知宣传部门采访报道 ,重要接待活动新闻报道稿件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十)用车。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其他公务用车由对口承办部门自行安排 。 四、濂溪宾馆和庐山培训中心是学校公务接待的主要窗口,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院长院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一、关于会议主席台座次的安排 根据中办掌握的原则:左为上,右为下。当领导同志人数为单数时,1号首长居中,2号首长排在1号首长左边,3号首长排右边,其他依次排列;当领导同志人数为双数时,1号首长、2号首长同时居中,1号首长排在居中座位的左边,2号首长排右边,其他依次排列。 二、关于宴席座次的安排 宴请客人,一般主陪在面对房门的位置,副主陪在主陪的对面,1号客人在主陪的右手,2号客人在主陪的左手,3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右手,4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左手,其他可以随意。以上主陪的位置是按普通宴席掌握,如果场景有特殊因素,应视情而定。 三、关于签字仪式的座次安排 签字双方主人在左边,客人在主人的右边。双方其他人数一 般对等,按主客左右排列。 四、关于乘车的座次安排 小轿车1号座位在司机的右后边,2号座位在司机的正后边,3号座位在司机的旁边。(如果后排乘坐三人,则3号座位在后排的中间)。中轿主座在司机后边的第一排,1号座位在临窗的位置。 附:常用座次安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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