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鄱阳湖生态经济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科研发展的学术指导与咨询作用,根据九江学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心”成立的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鄱阳湖生态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 咨询和评议 机构, 对“中心”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学术交流与合作等进行咨询与评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 由与“中心”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造诣深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应有广泛的学科覆盖面。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1 ) 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研究项目;
( 2 ) 审议“中心”科研计划和科研课题执行情况;
( 3 ) 对科研项目和科学基金的申请、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报奖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 4 )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 5 ) 对“中心”其他重大学术问题,提出咨询与建议。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中心”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研究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基本覆盖本“中心”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方向。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 由 11 人组成, 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秘书长 1 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3 年。
第七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按照 “中心” 主要研究领域情况,学术委员会下设六个专业学术小组,各学术小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讨论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九江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可采取碰头会、网络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议案须有 1/2 以上(含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时,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 1 周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提交学术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领导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以修订。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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